问题 |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从哪些方面进行 |
释义 |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进入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 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4、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决定书和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5、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是否应当排除非法证据; 6、调查的各种法律程序和诉讼文件是否完整; 7、是否有犯罪行为遗漏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8、是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9、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集体财产损失; 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适,是否有必要继续拘留被逮捕的嫌疑人; 11、调查活动是否合法; 12、涉案资金是否被查封、扣押、冻结、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全。 一、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16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销售假药罪的审查起诉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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