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立案监督只要把事实和理由写清楚就可以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提起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是被调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该立案,可以提供法律文件和申诉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接收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会及时审查材料,作出相应处理: 1、未查明犯罪事实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答复利害关系人; 2、被投诉的国家安全机关不受该机关管辖的,他会通知投诉人或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他提出投诉或转介该机关; 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拒绝立案决定的,移送国家安全机关; 4、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被控告的公安机关管辖,而且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提出拒绝的书面理由。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