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必须自要约人发出要约时成立吗 |
释义 | 合同不是自要约人发出要约时成立,而是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且承诺生效时间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一、承诺是什么啊? 承诺是受领要约之相对人,以与要约人订立契约为目的所为之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简述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的订立一般需要经过一个磋商过程,这一磋商过程被抽象为要约和承诺。除非当事人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即承诺)合同即告成立。通过网络达成的电子合同也遵循该基本规则。电子合同要约生效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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