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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适用过错相抵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释义
    1、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本身的行为共同促成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
    2、受害人的行为无须达到违法的程度,但是要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在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不当的行为。
    3、受害人需要有过错,包括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应该进行过失的比较和原因力大小的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各自的责任比例,据此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正当理由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2)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防卫的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3)防卫的手段只能针对加害人。
    (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所谓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二)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原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1)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2)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在此情况下,原告与第三人构成混合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的责任则被免除。
    二、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
    一是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当行为人只有一人时,不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其一,共同故意。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二,共同过失。主要是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有时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四是受害人受到损害。这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要件。无损害,则无救济。如果没有损害,不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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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