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相抵原则怎么适用? |
释义 |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故意的情形 双方均为故意的侵权案件多表现为互殴行为。互殴行为虽然是双方的故意行为,但是依然能够依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原因力程度来划定双方的责任分担范围。比如要考虑互殴行为的引发者,互殴损害的大小比较等。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必须首先将正当防卫的行为排除出来,才能依据上述规则进行责任的划分。如果一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正当防卫则不能再依据原因力、过错来分担责任,而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侵权人故意与受害人重大过失的情形 在侵权人存在故意,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侵权人的责任不能被完全免除,但是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此时,适当地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是妥当的。 (三)侵权人故意与受害人一般过失 当侵权人具有故意伤害他人意图时,表明了其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此时其行为就具有了显著的非法性,法律应当制裁之。事实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此种情形已有明确规定,该解释在第2条中规定“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侵权纠纷案件之中一般存在过错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没有过错,对于受害者、实施侵权行为者都有错的情形,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可以降低侵权责任方本应该承担的责任。而具体该怎么担责、是否可以减轻责任,需要结合实际的纠纷案件确定。 一、不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况是什么 不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况是存在投有保险或者是受侵权人有基础疾病。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条是《民法典》第1174条以及1176条,《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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