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药品差比价规则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表品: 1、临床常用。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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