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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释义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具体如下:
    1、一般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的责任;
    4、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6、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释义
    (一)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本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义务是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
    2.学校伤害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学校只对未成年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包括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形态有两种:第一种是替代责任,主要概括在本条第一款中;第二种是补充责任,规定在本条第二款中。其中第二种责任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原理是一致的。
    二、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一般是要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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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