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办理高危证的必要性和救生员证的职责 凡是以经营为目的的游泳场所必须要有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的要求是水性好、懂得水中救护方法、懂得对溺水者的急救措施等,按要求是应该持上岗证的如果发生溺水事故,造成死亡,是会被起诉的。第一责任人负责。 二、暑假在泳池打暑假工当救生员,也没有救生员证,也没签合同,只有游泳教练有救生员证教练和救生员会有法律责任吗, 教练应该承担的责任:根据目前媒体披露的消息,如果造成了女童死亡的结果,该女教练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条文,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游泳馆及救生员要承担的责任:案发时旁观的救生员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依照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害人及家属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游泳馆及相关雇员应当连带承担受害人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建议:此事的发生原因在于游泳教练没有方法,盲目地使用近乎暴力的教育手段教人游泳,这也暴露了游泳教学行业的混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游泳教练准入机制、举报检查机制,将那些不懂教学不懂救生,一味蛮干的所谓“教练”挡在门外;还应该加大对教练及救生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出一支合格的满足市场需要的教练及救生员队伍。 法律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四条从业人员资质 4.1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2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