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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程序对房地产商的影响
释义
    房地产商破产程序及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二条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宣告房地产商破产后,成立清算组进行财产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完成后注销原公司登记。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结束时,根据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决议处理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份比例分配。在清偿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法律分析
    房地产商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宣告房地产商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破产房地产商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执行完毕裁定破产终结,注销原公司登记。房地产商破产程序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拓展延伸
    破产程序对房地产市场的连锁效应
    破产程序对房地产市场的连锁效应是指当一个房地产商陷入破产程序时,可能会对整个房地产市场产生连锁反应和影响。首先,该房地产商的破产可能导致其未完成的项目停工或延迟交付,给购房者带来不确定性和损失。其次,其他房地产商可能因为市场信心受到影响而陷入困境,进一步导致市场供应减少,房价下降。此外,银行和金融机构也可能面临贷款违约风险,加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整体而言,破产程序对房地产市场的连锁效应可能引发市场波动、投资者信心下降和经济不稳定等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方面采取措施以缓解和应对这种连锁效应的影响。
    结语
    房地产商破产程序依据《民法典》第七十二条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负责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破产房地产商的财产,完成后注销原公司登记。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破产程序可能引发房地产市场的连锁效应,包括项目停工、市场供应减少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政府和相关方面需采取措施缓解和应对这种连锁效应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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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3: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