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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秘密侵权的典型形式
释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4、明知或应知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结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这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行为,以及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些行为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安全教育,将密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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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7:3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