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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释义
    1、行政处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尊严。社会秩序能否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稳定性,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随意因复议或起诉而终止或间断执行,那么行政机关的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这样会使法律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公民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
    (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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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0: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