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判刑18个月后,服刑犯终于迎来重获自由的机会" |
释义 |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或立功,可减刑。减刑的条件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舍己救人、在灾害中表现突出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拓展延伸 服刑犯艰难求学,18个月后终于迎来重获自由的机会 在被判刑18个月后,这位服刑犯经历了艰难的求学之路,但最终他迎来了重获自由的机会。在监狱中,他积极参与教育项目,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尽管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他坚持不懈地追求教育的机会,希望能够改变自己的命运。18个月的时间里,他克服了各种困难,通过自学和参加课程,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最终,他的努力得到了认可,法院决定给予他重新获得自由的机会。这个故事向我们展示了坚持不懈和积极学习的重要性,以及教育对于改变人生的巨大影响。 结语 通过艰难的求学之路,服刑犯在18个月后获得了重获自由的机会。他在监狱中积极参与教育项目,努力学习,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面对困难,他坚持不懈地追求教育,希望改变命运。18个月的时间里,他克服了各种困难,取得了显著进步。最终,法院决定给予他重新获得自由的机会。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坚持不懈和积极学习的重要性,以及教育对改变人生的巨大影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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