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一般认为形成牵连关系或者想象竞合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即从一重处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为人本身的经营行为就属于非法,而其又在经营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行为。这种情况就属于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不同罪名的情形。对此,理论上一般从一重处断。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