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投资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股权投资协议的注意事项是: 1、投资人不能使用法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出资; 2、协议要依法订立; 3、协议要明确约定缴纳的数额、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票投资人可以自己认购 作为投资人,本身就是股东,不存在是否认购发行股份的问题。当然,股东有权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投资人签订股权协议,成立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和各自的出资比例将自己持有的股份做工商登记即可,也就是直接登记在自己名下即可,公司股权以登记为准;登记投资人拥有多少股就是多少股。如果公司在登记的股份之外又发行了新股的话,投资人作为股东可以另外再认购,当然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人没有认购资格的除外。 二、挂名股东要怎么强制退出 挂名股东不可以强制退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亦称为出资人、投资人,但出资人、投资人的概念更为宽泛,例如向合伙企业出资也可称为出资人,但合伙法中称为合伙人而不称为股东,股东是对公司法上的出资人的特别称谓。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股东的基本权利如下: 1、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2、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3、行使优先购买权; 4、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5、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6、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三、隐名股东有法律地位么 有的。 隐名股东即投资人以他人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隐名股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确认其显名股东的身份,实际上其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认缴出资义务,承担对公司的投资责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常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具体条款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予以认可的,但是前提条件,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或者类似协议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禁止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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