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所在部队驻地与配偶户籍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且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 2、夫妻同为军人,所在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地区的; 3、配偶已批准随军,但夫妻不在同一地区生活,按规定每年享受探望配偶假期的; 4、经批准临时到部队驻地以外地区学习或工作一年(含)以上,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第三期以上士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