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货物所有权一般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的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