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姓名: 1、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3、有重大犯罪嫌疑等被公安机关列为工作对象的人4、正在刑事、民事诉讼期间的当事人5、法定代表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