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条件 |
释义 | 在一个软件的开发完成之后,就会产生软件著作权,这是一个根据软件的开发自动生成的一个权利,有着明确的属于权,登不登记不是最主要的。开发完软件之后需要向版权中心提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版权中心在审核无误后会颁发一个软件著作权的版权证书,有了这个证书,就能证明你是这个软件的开发者,其他人无权不得侵犯。那么,这个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条件有: 软件开发者的直接证明,例如,开发软件的过程,以及如何开放的这个软件。主体资格具体有:可以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自然人、也可能是一个有着身份地位的公司法人,或者也有可能是其他的机构和其他组织。能够证明这个软件的开发的,主要材料有,软件的名称,软件开放的时间和地点,能证明软件版权的。 一、着作权的取得。 1、取得。自动获得着作权原则,作品登记不是获权条件而主要起证据作用。因此,原告具有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 2、权属。①软件着作权一般情况下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②以下是可以证明权属的一些证据材料:a.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b.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存的登记材料;c.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源程序或目标程序;d.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相关文档、使用说明书等;e.已安装完成并能够运行的软件;f.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等,以及能够证明权利合法来源的其它证据。 3、保护期限。①公民的作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什么是软件作品署名权 署名权,即作者表明自己是开发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同时也有禁止非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 未经合作开发的人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开发的软件发表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开发的软件署名发表或者涂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不仅体现在权利人在原作中行使也可在软件的演绎作品中行使,例如:某软件原用fortran语言写成源程序,经该软件著作权同意后他人可将该软件源程序改用pascal语言写成,而原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新的演绎软件上署名以表示自己是该软件开发者的身份。如果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修改,则原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修改本上标示系根据原软件改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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