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函会以短信通知吗 |
释义 | 律师函本质上就是一个通知,一般都是通知向对方应为什么事情。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但个人认为如果能够证明相对方已经收到律师发出的短信,包括相对方承认收到相关内容的短信,是可以发挥通知的作用的,但现实中如果以短信方式发律师函相对方不认可的话一般很难证明对方收到,即发挥不了律师函的作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律师函的作用: 1、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 2、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3、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 5、通知解除合同。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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