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阶段的。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三)房屋权属证明: 1、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 2、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合同; 3、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 4、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 5、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 6、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 7、以房屋清偿债务的,提交清偿债务合同; 8、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 (六)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的诉讼时效多长 向人民法院请求返还房屋所有权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