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强调: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或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每天不低于10元。劳动部门表示,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和范围,并在不低于10元/天的基础上,确定各企业的具体标准。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发放的高温季节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并且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法律客观: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