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姐姐有义务对弟弟好吗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姐姐没有义务照顾成年的弟弟。如果其成年弟弟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姐姐可能会作为监护人来照顾弟弟。 只有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姐姐对弟弟才有抚养的义务: 1、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如果父母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哥哥姐姐对弟弟抚养的前提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虽然在,但没有抚养的能力。 姐姐有负担能力。如果姐姐没有负担能力的话,也没有办法对弟弟尽抚养义务。 弟弟是未成年人。 原则上,姐姐对弟弟是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姐姐对弟弟的抚养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否则只是属于道德问题。 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抚养条件: 根据婚姻法28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1、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作为被抚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若成年,当然就不存在让人抚养的问题了。 这里的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本人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当然也不能再让他人抚养了。比如,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应当再适用此条规定。 2、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无抚养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抚养能力,当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 3、抚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这里的负担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迈且无经济基础的当然也就不适用此条规定了。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在理解第28条款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义务的产生不受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限制。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抚养义务承担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没有先后顺序的。有负担能力的都应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负担能力,可采取协商的办法由一家承担或两家共同分担。协议不成,法院可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裁决。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时,应受扶养未成年人可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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