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规定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