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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宪制权力。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就是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高度自治权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它们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中央有权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有权依法对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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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