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 公司法 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每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时限。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在公司法第45条当中是专门有提到有限责任公司是必须要设立3到13人左右的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会一般都是在董事长的主持之下具体召开的,并且董事长的任期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过三年的,董事会的具体的职权在公司法当中也有详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