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联合体协议是联合体各方之间用来划分工作范围及权利义务的协议,是通过约定来实现的。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约定来规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通过合伙关系组合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而法理上认为合伙关系的各方对合伙事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联合体在采购中所涉及的民事责任都应由联合体各方负连带责任,而不仅指合同责任上负连带责任。如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就须由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即各方都可能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按照协议。 第七十七条 作出类似行政处罚时,联合体各方均应承担这些法律责任,而不是由一方来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