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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释义
    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但在撤销前仍然有效。受害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导致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经济利益不平衡即可认定为显失公平。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考虑合同条款,及时修改以避免损失。
    法律分析
    一、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显失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
    在合同撤销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二、如何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经济环境下,每个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都是有差异,也导致了它们在市场上地位的高低不同,所以它们之间在进行交易时,很可能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要多考量合同中的条约和内容,及时的做出修改,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
    结语
    显失公平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该合同仍然有效,但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考虑合同条款和内容,及时进行修改,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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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3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