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效力未定合同,也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即缔约主体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二)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无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这也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所在。合同效力问题体现了国家立法者对合同的价值判断。 一、民法典合同效力怎么规定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四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 (三)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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