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应当在实际常住地登记户口,这是基本原则。至于廉租房是否可以落户,其实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都是公民居住的一种形式,如果居民持有《廉租房租房合同》及合法居住的证明等,可以向廉租房辖区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公安机关应当给予登记户口。对于《廉租房租房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廉租房租户,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便于其他租住户的户口迁入,这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申请廉租房需要每年审核,并非长期居住,不再符合申请廉租房居住条件的居民,次年将不再续签租房合同,这样合同期限已满的居民就需要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所以,如果已在廉租房住地申请落户,也要作好迁出的准备。廉租房管理办法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于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总则: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3、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