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海市目前没有正式名称为“准生证”的计生证件,上海生育孩子是不需要进行办理准生证的,目前只需要我们进行生育登记,需要在计生办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且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停止办理生育联系卡和医院通报单。故,流动人口在上海生育不再需要办理生育联系卡。 法律依据:《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拟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应当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前,办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妇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5)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