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运险理赔环节应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主要注意事项如下: 一、集装箱货物发生货损货差检验的注意事项 1、重视集装箱铅封的检验。集装箱装货后,由发货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称装箱人)在集装箱门上加封,在到达目的地拆箱前,要认真检查铅封是否完好、铅封号码是否与装运单证上所注相符。如铅封完好,箱内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归因于装箱人短装或积载不当所致,应由装箱人负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铅封完好,但铅封号码与装运单证上所注不符,证明曾在运输途中换箱,则需由承运人提供换箱时,对原集装箱货损情况的检验证书,以供查明货损货差发生在换箱前,或换箱后及其责任所属。 2、重视集装箱适合载货条件的检验。根据一九七二年十一月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日内瓦召开国际集装箱运输会议通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附件一“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在集装箱不易损坏的明显部位装置“安全合格牌照” (CSCSAFETYAPPROVAL),载明该集装箱的出厂日期、最大营运重量、第一次维修检验日期和以后维修检验日期。集装箱所有人,应负责维护集装箱,使其处于安全状态,并规定从出厂日期到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五年。以后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2年。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集装箱不具备适载条件,一切货损货差,均应由集装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运人提供了不适货的集装箱致使货物受损,保险人在赔付后可向承运人追偿。对于发货人自己提供的集装箱不适货致使货物损失,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重视收集设备交接单、有关部门的铅封检查记录等单证,以及对集装箱损坏部位和货损的照片,必要时可申请船检部门对集装箱进行检验,掌握有力证据以利于向责任方追偿并取得效果。 二、进口货物发现货损货差,要求船东或其保赔协会出具的损失赔偿担保函时需注意下列几点 1、担保函措辞注意要求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2、担保函的受益人应同时为收货人和货物保险人。 3、要求担保人提供并保证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名称及详细地址的正确性,解决主体和送达问题。并要求担保人对船舶的租赁状况予以明确。 4、担保人必须保证承运人在当地指定的代理人接受传票和法律文书。 5、管辖及适用法律问题。如在中国港口扣船,应在担保函上注明“中国海事法院对当事双方的海事纠纷具有管辖权,并按中国法律审判”。 6、应在担保函上注明“付款条件凭受益方提供结案协议书或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7、担保有效期应订明自接受担保之日起,至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和解协议书执行完毕时止。 8、担保金额可在估损数额、费用及利息的基础上,上浮适当的比例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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