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199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决定》对邪教的界定、取缔标准、打击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决定》将邪教定义为“由少数人利用宗教或其他名义,以非法方式进行的欺骗,聚敛财产,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组织和活动”。在此基础上,决定明确了取缔邪教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发动群众和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宣传,采取刑事和行政处罚措施等。此外,《决定》还对邪教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和影响作出了规定,包括保护人权、防止洗脑、保护未成年人、预防邪教在校园、企事业单位等场所传播等。 【法律依据】: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或其他手段从事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欺骗群众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