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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证据不能被采纳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释义
    法院可接受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但不接受被告非法剥夺他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也不接受被告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法律分析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拓展延伸
    无效证据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影响:排除不合规证据的重要性
    无效证据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而证据则是支持行政决策的基础。如果使用不合规的证据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将严重损害其合法性。因此,排除不合规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首先,排除无效证据可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的信任。其次,排除无效证据可以避免错误的决策,减少对当事人的不当干预。此外,排除无效证据还可以保护行政机关的声誉,避免被指责滥用权力。总之,排除不合规证据对于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排除不合规证据对于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无效证据可能包括被告自行收集的证据、非法剥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以及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首先,排除无效证据可以维护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确保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其次,排除无效证据可以减少错误决策的风险,避免对当事人的不当干预。此外,排除无效证据还有助于保护行政机关的声誉,防止滥用权力的指责。因此,我们应重视排除不合规证据的重要性,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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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0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