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
释义 | 本文提到,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以及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法律分析 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拓展延伸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包括: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机关调查或者委托专门机构、组织所作的事实证明、第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不公开或者不适当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的证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七种情况。 结语 根据上述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以及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依法提供合法的证据来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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