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构成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中增加了致人重伤的结果,与原刑法中所规定的“致人死亡”的结果构成了两种结果。这里需要确定的评价标准是行为人对他人的重伤、死亡存在着什么样的主观罪过。通常意义而言,刑法规定的“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结果持过失心态。如果行为人利用他人对于会道门、邪教或者迷信的笃信,而教唆他人自杀或者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过激行为而放任他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此,“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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