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基本介绍,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3、行为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5)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8)负担民事法律行为和处分民事法律行为,(9)人身民事法律行为和财产民事法律行为,1、明示形式。即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言语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具体可表现为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式,诸如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2、默示形式。即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行为人虽然并没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某种客观事实状态就是表达同意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1、形成要件,(1)口头形式。即行为人用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洽谈等直接对话方式,也包括托人带口信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进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直接迅速,但又因没有文字根据而缺乏客观记载,不便于调查取证。因此,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数额不大或者可及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宜适用于数额较大,内容复杂,非即时可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2)书面形式。即行为人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形式根据确凿,客观外形明显,易于查证,对于稳定经济关系,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都有积极作用。因此,标的数额较大,不能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书面”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纸面”形式,由于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书面形式的种类也多种多样。只要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确定为书面形式,具体可表现为:合同书、书信及数据电子形式。,2、构成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