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