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不应简单把国家秘密视为一种政治待遇,或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二是最小化原则,能够具体限定到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的人员。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 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