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某与李某夫妇婚后生育子女张甲和张乙(女)。张甲与吴某结婚,与张某李某共同共有一400万房产? |
释义 | 我们需要先界定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可以证明婚内取得的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一方婚前财产婚内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婚前财产即为婚前取得的财产,比如婚前出全款购房,婚内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因此,如果房屋是张甲与吴某婚内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么即便张某、李某出资了,房屋也是与张某、李某夫妇无关的,如果房屋是张甲、吴某婚内购买,但是登记在张甲、吴某以及张某、李某的名下,那么房屋则是共有。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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