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盖章的发票没有用。 开具没有盖章的发票属违法行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不盖章的部门或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填写不规范的不能入账的情况如下: 1、发票抬头填写不规范:使用公司简称或公司名称错误; 2、未填对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发票清单是自行用A4纸打印; 4、发票品名笼统,非商品明细的:如“办公用品一批”、“电脑耗材一批”、“材料一宗”; 5、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发票; 6、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错误的:如“*运输服务*+不动茶产”、“*纸制品*+服装”; 7、发票税率选择错误; 8、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 9、发票盖章不规范:如“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用章错误,盖公章或财务章而非发票专用章”“盖章位置错误”、“印章模糊”。 综上所述,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