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市政执行职能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行协调、灵活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市政职能是城市政府在城市公共管理过程中依法履行的各项职责和功能的总称。 广义的市政职能包括国家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事务,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和功能,在市政管理过程中体现为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决定的执行。狭义的市政职能主要是指城市政府在城市环境、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服务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和功能,同时也包括组织本辖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管理地方公共事务,为城市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