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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释义
    行为罚是指环境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它是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行政处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环境行政主体可责令未经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它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的一种行为罚的方式。
    3、责令停业或关闭。它是指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令其不得继续生产或经营的一种环境行政处罚方式。责令停业或关闭是一种最为严重的环境行政处罚方式,它意味着被处罚的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从业资格的不复存在,不能再从事原先的生产经营项目。
    4、责令限期治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国海域航行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船舶,有权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行政相对人对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治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5、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和责令赔偿国家损失。这两种处罚方式是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处罚方式,它们被具体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中。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海洋污染损害而使环境质量下降的单位,可以强制其支付恢复环境质量的费用。如果受害者无力从事恢复环境质量的工作,可以支付费用给他人从事此项恢复工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海洋环境并造成损失的船舶可以强制赔偿国家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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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