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法律依据: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二十条 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