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符合法律规范,兵役法规定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法律依据:《兵役法》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兵役法》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