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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高价卖口罩怎么举报?
释义
    举报个人高价卖口罩,可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或报警。口罩价格上涨幅度过高构成违法行为,可举报。根据相关法规,哄抬物价犯罪将受到严惩。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了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违法者停业整顿,暂停相关营业。公民可搜集证据并合法处理。个人高价卖口罩已涉及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法律分析
    一、个人高价卖口罩怎么举报?
    举报的途径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或者拨打110报警。如果商家对口罩价格涨得数倍的话,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口罩紧缺,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口罩价格自然上涨,但如果价格上涨幅度过高,那就等同于扰乱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在当前疫情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口罩属于紧缺物资,如果有不良商家借机涨价是可以举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所以,遇到商家对口罩乱涨价的行为及时举报。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个人高价卖口罩的行为,已经涉及到严重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严重的处罚。公民在遇到相关情况后,可以搜集有关证据,特别是购买口罩的相关凭据,并依据相关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结语
    在当前疫情严峻的形势下,个人高价卖口罩的行为已经涉及到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规,我们可以通过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或者拨打110报警的方式进行举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哄抬物价犯罪,将依法严惩,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此外,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违反价格法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公民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合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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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5: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