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要怎么申请? |
释义 | 1、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户确定一个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宅的本人是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宅。申请人满18岁,市内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市内无住宅和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困难家庭。大中专学和职业大学毕业后就业和城市工人和外国来渝工作的无住宅工人。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动模式.全国英模式.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住宅困难家庭按当地申请公共租赁住宅,不受收入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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