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法院的作用 |
释义 | 一、律师在法院的作用 (一)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符合“三性”要件 “认罪”的核心内容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被追诉人自愿供述被追诉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承认构成犯罪。其要求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认罪的自愿性;二是认罪的自愿性必须建立在真实性基础之上;三是被追诉人对被指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的认知符合明智性。律师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保障被追诉人的认罪符合自愿性、真实性以及明智性。 一般情况下,被追诉人不具备法律常识或者因其法律权利受到限制,对案件的事实基础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难以有客观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所以认罪认罚案件必须有专业律师介入。 (二)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利益 被追诉人牺牲了正当权利如法庭辩论程序等的利益,则就应获得相对的实体性利益,否则就不符合利益和权利的对等原则。所以应该给选择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个相应的利益。律师代理被追诉人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以及被害方进行有效沟通,可以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利益,包括争取在侦查阶段适用较宽和的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处理、在审判阶段获得轻判以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赔偿数额等。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笔者不主张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因为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倾向于获取被追诉人认罪口供,怠于行使调查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但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作出自愿认罪供述。相对而言,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律师可以建议侦查机关适用强度较低的强制措施,以及在侦查终结所作的起诉意见书上写明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在审判阶段,律师的有效辩护有助于获得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根据试点方案,律师可以对“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提出建议。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实际上会给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带来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当案件可能存在实体上无罪或程序上无罪的疑点时,案件的审查程序实际上起着最后的“把关”作用。例如,当案件处于罪与非罪边缘时,有些被追诉人会选择从一般社会评价的角度认为自己犯罪,并自愿认罪以求减轻处罚,律师参与能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建议办案机关选择规则完整的普通程序严格审查案件,防止无罪的被追诉人受到刑事追究。即便律师了解到被追诉人可能存在犯罪事实,但若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程序不规范等情况,且有可能根据疑罪从无或排除非法证据获得无罪开释的,律师也可以建议被追诉人放弃认罪认罚,选择无罪辩护来开脱罪名。此外,《试点办法》中还规定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意见,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这意味着生效判决作出前,案子还有变动的可能性。律师的有效辩护可以帮助法官在最后关头发现疑点,避免最终形成错案。 二、请律师有什么好处 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任何官司都表现为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之较少,聘请律师以后,就可以让通晓法律、熟悉诉讼程序的律师帮助分析案情,指点迷津,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从而为合法地行使权利打好基础。 2.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调查证据。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后,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这样,就为当事人打好官司,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大的可能。 3.律师接受聘请诉讼以后,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如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担任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使人民法院从辩护一方听到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意见并作出正确的裁判。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律师受聘担任诉讼代理人,以自己精通法律的长处代当事人行使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辩讼中也能抓住重点,切中要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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