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住所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大家也许会觉得,住所这个问题很简单,不就是自己居住的地方吗?也就只有收快递的时候才会涉及到嘛。 这么认识住所,其实是把它想简单了。住所其实是《民法典》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一个人参与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不仅会影响法律在一个人身上会如何生效,甚至会影响到对一个司法案件的审判。 案情: 住在A区的张三,某日到B区旅游,不小心被李四倒车撞伤了。张三出院后经鉴定,发现落下了残疾。与李四协商残疾赔偿金,李四说自己问过律师了,根据B区市的收入水平核算,自己只需要赔20万。但张三不同意,认为20万太少了。 双方没能协商一致,张三就打算到法院起诉。起诉前张三了解到,自己可以选择起诉地 :一是可以在发生事故的地方B区市的法院起诉,但就算胜诉了也只能获赔20万; 二是可以到李四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李四户口本上登记的住所地是C区市,C区的居民收入比B区高很多,如果在那里起诉自己有可能获赔40万,于是就到C区市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李四提出异议,说自己早就离开C区市了,现在就居住在B区,虽然没申请居住证,但已经连续居住2年多了,自己的住所地应该是B区。 可见,住所的确定,对判决结果影响很大。李四在法律意义上的住所,究竟是B区还是C区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是如何认定住所的: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该法律条文表述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按照户籍登记地认定住所,这是认定住所的基本方法。 户籍,也就是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和根据户籍登记发的《户口簿》。一般来说,某人在某地登记了户籍就意味着他是当地的常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通常也都会在户籍地。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大量人口离开原户籍地,到外地学习、工作甚至定居。这时,如果还根据他们的户籍登记地来认定住所,反而会影响他们正常从事民事活动。 第二种情况,按照一个自然人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来认定住所。 有效的身份登记中最主要的是城市居住证和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外国人在这里暂不做讨论,对于我国公民,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居住证。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个自然人来到一个新的城市,申请到了这个城市的居住证,就表明他在这个城市至少居住了半年以上,他的住所很可能已经不是户籍地了,而是居住证上记载的居住地。 但是,如果一个自然人既离开了户籍地,又没在现居城市申请居住证,他的住所该如何认定?如上述案例中李四的情况。 这就是二十五条所表述的第三种情况,根据人的经常居所来认定住所。 经常居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自然人离开原住所地后,在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如果只是出差住个酒店,肯定不能算是经常居所。案例中的李四在被起诉时,在B区市已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那B区市就是他的经常居所了,也就可以被认定为他在法律上的新住所。 有人就开玩笑了,如果李四是在B区市的监狱服刑,在里面学习、工作、生活了一年以上,B区市也能被认定为他的住所了?当然不是,在监狱服刑,虽然也具有长期居住的事实,也是服刑人的经常居住地,但那是被迫的,服刑人可没有久住的意思,所以不能把监狱认定为住所。同样例子还包括医院,甚至于海上钻井平台的工人。 由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原告张三应该到被告李四的住所地B区市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最终赔偿给张三的残疾赔偿金,应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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