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可以请求司法救助金 |
释义 | 根据《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向下列人员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而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治疗,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而造成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以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而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等。,由于被执行人无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实际情况,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涉及法律诉讼的信访人的诉求是合理的,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的利息来访者,可以参照执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碍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不是案件原因造成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和救助。对于社会组织织、法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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