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制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一、受理立案。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二、破案、销案。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并制作《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 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需要撤销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同时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 三、采用强制措施。 |